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2〕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作为今后全省职业教育的支撑予以重点支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推动职业院校形成品牌、办出特色,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力、吸引力和办学活力,确保实现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各项任务目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我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在全省建成100所左右品牌示范院校和200所左右特色院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条 管理方式。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坚持“省级引导、统一规划、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院校实施”的原则,每所院校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院校),省、省辖市签订共建协议书,采取省、省辖市、校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