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水域
(六)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2012年底,各设区市、县(县级市)以及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对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修订完善;规划期限届满的,重新组织编制发布。根据产业布局调整情况,组织编制区域性消防规划,确保与沿江、沿京九线产业带和环鄱阳湖经济圈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督查和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规划实施情况年报制度,确保规划落实到位。到2015年,全省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率达到100%。
(七)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并把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沿江(河、湖)城市应建消防取水码头,以满足消防用水需要;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消防站建设力度,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同步建设消防站,千亿元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涉及的县(市、区)以及其他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应建设特勤消防站;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到2015年,全省市政消防栓达到26295个,消防站达到228个,其中新增普通消防站46个、特勤消防站4个;初步建成与省会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相适应的专业消防站。
(八)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加大装备投入力度,逐年配齐配强消防站必配装备和灭火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不断优化消防装备结构,使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设区市的城市应配置灭火、举高、专勤消防车和排烟、远程供水等特种装备,石化产业区、交通枢纽、沿江滨湖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应增配危化品、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抢险救援车辆及侦检救生类装备。2012年,所有县(市、区)灭火救援器材达标;2013年,所有县(市、区)灭火救援车辆达标;2015年,全省配备消防车达到1004辆、灭火救援器材达到78920件套。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和战勤保障,建成以省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为龙头、设区市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基地为依托、县(市、区)战勤保障班组为支干、覆盖全省的战勤保障体系,基本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九)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区要求,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消防安全组织,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大力实施有专门机构、有防火公约、有宣传橱窗、有志愿队伍、有公共消防器材点的“五有”工程,夯实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基础。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务室,指导辖区治保会、保安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村理事会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内容,建立区域联防和多户联防制度,加强针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逐年开展“无火灾村庄(社区)”、“无亡人火灾乡镇(街道)”创建评比活动,不断提升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水平。2011年底,全省设区市、县(市、区)两级3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0%的行政村和社区达到“五有”标准;2012年底,6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60%的行政村和社区达到“五有”标准;2015年底,10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100%的行政村和社区达到“五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