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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一)落实政府消防主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建立政府领导分包和常务会议研究机制,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定期例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政务督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评范畴,进一步健全督导考评和奖惩机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书,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
  (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完善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作用,健全消防工作协调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公安、安监、住建、工商、教育、人防等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提高部门消防综合管理水平。
  (三)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社会单位要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及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和年检制度,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应用和消防控制室管理,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自身消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和动态考核机制,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强化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单位防控火灾能力。2011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消防设施完好率达85%以上;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全部达标,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5%;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消防设施完好率达100%。
  (四)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修)订加强农村社区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规范管理为目标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标准,确保消防法规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管理基本适应。到2015年,全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一批政府规章或地方消防技术标准。
  (五)严格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和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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