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填写《××××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审核表》,制作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报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基础信息提供给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负责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设个人专用卡帐户,在规定时限内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安全划入退役士兵个人专用卡。
第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取个人专用卡,凭个人专用卡到县(市、区)农村信用社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按照省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拟制下年度省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省经费补助标准、财政承担比例和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本地下年度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先从各级财政收取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剩余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齐。
第二十条 经济补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则,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入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费”科目下“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项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