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落实部门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系、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结合山洪灾害防治,提供雨情、水情监测共享信息;扶贫和移民部门要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组织与协调、移民搬迁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救济和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负责铁路及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督促工矿企业落实所属水坝、矿井、尾矿坝、工棚、废石场、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及防范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工业信息、国资、旅游等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单位和企业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监测和预报,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的保障工作;地勘、核工业、有色、煤田等地质勘查单位应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做好当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的技术支撑。(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落实奖惩措施。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支持指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