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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应急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形成以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保障有力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同时,加强省级现有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监测和技术保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应急平台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应急办、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二)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为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通信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快速反应。(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三)强化应急演练。各地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避灾场所等。(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应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四)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各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逐点制定防灾避险预案,遇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严密监测,出现灾害前兆,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按照防灾避险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被转移群众返回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避险场所等应急能力建设。(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五)做好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汛期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加强支持指导)
  五、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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