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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七)加大避灾移民搬迁力度。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2号)要求,将地质灾害避灾搬迁与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区分轻重缓急,遵循“解危”先于“济困”的原则,合理确定避灾移民搬迁对象,科学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优先安排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同时,要加强对搬迁移民安置新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搬得出、住得稳、生活有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新农村建设办等加强支持指导)
  (八)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对严重威胁重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的原则,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县、乡人民政府为各级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省、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省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勘局支持配合)
  (九)加强农村和集镇建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从节约耕地、有效规避灾害出发,把好农村和集镇建房用地审批关和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关,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山区严格控制切坡建房,严禁高陡切坡建房。(市、县、乡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分别负责)
  (十)建立地面塌陷防控机制。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等灾害。(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煤监局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完善相关地方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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