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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43号 2012年6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省、市、县三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牵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联防联动、协同防灾”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切实将省政府赣府发〔2012〕8号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一)加强基础调查工作。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按照“政府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调查、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及专业调查单位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要把地质灾害调查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政治任务,调集精干力量,认真开展调查,按时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勘局协助)
  (二)认真执行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等加强督促指导)
  (三)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省工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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