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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三十五条 收费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二)发放车辆停放凭证,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工作人员着统一制服并佩戴统一标识;
  (四)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应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驶离,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工作人员应仪表整洁,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用语文明礼貌。
  第三十六条 进入收费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和泊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窃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二)擅自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粘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或者改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五)其他危害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的收费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停车场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并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二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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