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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订)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收费停车泊位为黄色实线线框加标识,其余泊位为白色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它特殊识别线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以下道路上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妨碍过往车辆及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四)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五)距离公共汽车站台、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的路段;
  (六)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二)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
  (三)停车设施建设情况及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因紧急疏导交通需要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
  (五)因各级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的。
  第三十一条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停车和限时停车两种停车方式。
  第三十二条 进入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在限时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第三十三条 收费停车泊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收费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费停车泊位设施范围内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费标准,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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