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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居住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要求。禁止在居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
  居住区未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编制居住区临时停车位设置方案,依法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
  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应当报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三)不得占用绿地;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六)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进行经营的,应当依法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产权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优先满足本居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并给予业主停车费优惠。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章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专供社会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包括收费停车泊位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占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八条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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