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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订)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或者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和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外观查验和登记,发放和查验车辆停放凭证,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维护停车场内停车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本停车场内机动车的车位容积、车辆停放情况、车位空缺情况等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六)履行停放车辆的保管义务,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交纳停车费;
  (三)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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