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审议事项的结论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分管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指定列席单位。
(三)其他事项及相关要求。
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及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议题内容、议事过程、个人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资料现场发放,会后全部收回,由相应办公室按内部文件的规定统一管理。严格管控会场秩序,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经行文报批程序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审批处理意见或会议纪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国土资源局职权范围内的,由其根据审批处理意见或会议纪要的决定答复申请单位,抄送相关单位。
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结果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所作决定,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同级别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五条 层级责任
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审议或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须在下一级会议的建议方案上进行认真审议或科学决策。对经会议研究并决定变更下一级建议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由相应会议承担审议或决策责任。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上会议题及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凡出现涉及规划内容或土地位置、面积、性质、权属等差错以及建议方案可行性出现的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抓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贯彻落实,对擅自变更执行方案或因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的相关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四)市监察局、市府办督办室、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要合力对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上会议题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文字表述或数据出现一般性错漏的;对需若干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牵头部门工作主动性不强,协同部门配合不积极的;对监察督办不及时、不到位的;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上述行为如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一年内连续两次出现以上情况的,应对直接经办人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会议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