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后,应按职权规定提出审批决策意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相关部门无不同意见,可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如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局长、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逐次牵头协调。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副市长牵头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倾向性决策意见或方案,报请市长审定。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文报批事项,应逐级呈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如有需要,可由核批人签送给其他有关领导审核。分管副市长可根据职责权限对报批事项进行审定,并由其视情签报市长。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文报批事项,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均有直接否决权。一经否决,由牵头职能部门重新提出审批决策意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上述两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
行文报批呈至市长的事项,市长可直接审定,并签署“同意”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该事项提交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运行机制和审议程序。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承办的城乡规划项目,须先按规划类别分别提交总规委、控规委、设计委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将相关议题送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议题库。
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议事制度,原则上每个月或议题数量达到10个时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呈文报请召开,也可根据主任决定适时召开。办公室汇总会议议题后,分别报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副主任和主任审定。
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如不能到会,须提前书面请假。
经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审议,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呈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后,由牵头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再次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经会议审议不能通过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形成会议纪要,由牵头职能部门重新提出审批决策意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提请上会研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