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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1.城乡规划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2.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3.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确定;

  4.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政策、规定的制定和调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方案;

  6.基准地价制定、调整和地价管理规定调整;

  7.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年度出让计划;

  8.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决定提交审定的事项;

  9.市长认为需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范围。

  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的草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3.涉及局部建设用地规模调整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4.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除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外)的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面积指标;

  5.城乡规划相关地方性技术规则、标准、规定;

  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7.城市重点地区、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灯光工程等规划设计方案;

  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调整、经营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调整;

  9.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缴交地价标准,重大项目用地地价单项管理政策;

  10. 重大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储备等土地政策;

  11.出让用地的用地位置、用地功能、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

  12.重大或典型规划案例的处理及规则;

  13.主任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常务会议决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要求和本部门“三定”方案,负责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工作机制

  (一)行文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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