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1.城乡规划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2.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3.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确定;
4.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政策、规定的制定和调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方案;
6.基准地价制定、调整和地价管理规定调整;
7.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年度出让计划;
8.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决定提交审定的事项;
9.市长认为需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范围。
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的草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3.涉及局部建设用地规模调整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4.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除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外)的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面积指标;
5.城乡规划相关地方性技术规则、标准、规定;
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7.城市重点地区、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灯光工程等规划设计方案;
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调整、经营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调整;
9.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缴交地价标准,重大项目用地地价单项管理政策;
10. 重大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储备等土地政策;
11.出让用地的用地位置、用地功能、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
12.重大或典型规划案例的处理及规则;
13.主任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常务会议决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要求和本部门“三定”方案,负责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工作机制
(一)行文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