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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行政职权。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职能。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事项的决策审批机构;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是对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重要事项的集体审议机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是对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现有组织构成和议事规则运作。

  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同时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委员同时作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公务委员。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局长。

  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协助分管规划、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汇总需提交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组织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起草、印发;组织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时内设“总体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规委”)、“控制性详细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控规委”)、“城市设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设计委”)和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秘书处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章程》、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和程序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程序按现有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运作。

  第三条 事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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