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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演练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情况;

  (九)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市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技术、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密内容原则上应列入相关处置工作方案中。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组织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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