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二)国家、广东省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后;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已经调整或相关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发生变化;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时;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时;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时;
(八)出现其他必要及时的情形。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没有发生上述情形的,市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工作方案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与批准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评价其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