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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广东省备案。区(经济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市、区(经济功能区)专项、保障应急预案分别报广东省、本市相关部门备案。市、区(经济功能区)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广东省及市、区(经济功能区)政府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修订后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与中央、省属驻珠单位及驻珠部队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和相关备案等管理工作。

  市级应急预案与中央、省属驻珠单位及驻珠部队有关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通俗易懂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经市、区有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针对相关领导、部门及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人员的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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