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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级专项、保障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各有关单位出具意见;

  (三)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四)编制单位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五)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分管市领导批准。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审查,并以本部门名义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可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区(经济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相关处置工作方案以同级政府名义印发。市、区(经济功能区)专项、保障预案以同级政府名义印发。市、区(经济功能区)部门应急预案以市、区(经济功能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市、区(经济功能区)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并抄送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及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珠海警备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经济功能区)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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