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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广东省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内容完整,基本要素齐全;

  (五)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区(经济功能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和形势预测、编制依据、预案体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宣教培训与演练、监督奖惩措施等。

  第十四条 市、区(经济功能区)专项、保障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经济功能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经济功能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应强化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处置权限划分,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第十五条 处置工作方案由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与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简要操作流程,队伍、物资、设备等应急资源情况及相关通讯录,力量部署及交通流线图、应急宣传口径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广东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市、区(经济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政府及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相关处置工作方案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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