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广东省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内容完整,基本要素齐全;
(五)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区(经济功能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和形势预测、编制依据、预案体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宣教培训与演练、监督奖惩措施等。
第十四条 市、区(经济功能区)专项、保障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经济功能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经济功能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应强化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处置权限划分,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第十五条 处置工作方案由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与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简要操作流程,队伍、物资、设备等应急资源情况及相关通讯录,力量部署及交通流线图、应急宣传口径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广东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市、区(经济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政府及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相关处置工作方案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