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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实行市、区(经济功能区)两级备案制度,建立预案目录和预案信息库。报送各类预案备案的数量为纸介质文件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备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全面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经济功能区)、镇(街)三级管理,延伸到城乡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变化情况,可在原有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等。

  第八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和指南等。

  第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经济功能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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