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现决定废止下列十四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收取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的通知(珠府建〔2001〕85号)。
二、关于颁发《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建〔2001〕323号)。
三、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珠府建〔2002〕139号)。
四、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3〕241号)。
五、关于办理《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通知(珠建房〔2007〕3号)。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
七、关于颁发实施《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3]23号)。
八、关于珠海市逐步限制和淘汰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府建〔2003〕91号)。
九、关于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珠建建〔2004〕94号)。
十、关于调整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珠建建〔2005〕10号)。
十一、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建技〔2006〕7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建建〔2006〕129号)。
十三、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珠建建〔200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