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7·21”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派出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目前,我市受灾地区疫情平稳,未出现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等疫情的异常增高趋势,各项卫生防疫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灾区的卫生防疫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灾区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洪水过后产生的大量污泥垃圾亟待清理,细菌繁殖加快,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密度持续增高;二是灾区生活环境条件下降,食品易腐败变质,受灾的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受到污染,人员接触机会增多、抗病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传染病流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后无大疫”,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四方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一)落实属地责任。
属地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卫生防疫领导指挥体系。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灾后防疫工作不留死角。
(二)落实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与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准确掌握各种卫生救灾和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间的信息沟通与分工协作;农业、市政市容、环保、水务等部门严格落实职责分工,特别是要切实做好养殖场、各种垃圾场站、饮用水源地等的清污治理工作;商务、工商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