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
《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如有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解聘相关专家咨询委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方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