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完毕,按照规定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认管要保证一定的面积或株数。个人认建认养认管,树木5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认管,树木20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条 绿地认养认管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可以续约。在认养认管期限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管,认养认管期顺延;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永久占用绿地的,可协商变更认养认管绿地,认养认管期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标准:
(一)林地、城区公共绿地认建应按有关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养认管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其计价执行《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所定的养护管理级别、《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等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四条 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认养人以及捐赠私有树木用于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认建认养认管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二)对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或树木都可以竖立标志牌,标注认养人的概况。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认建绿地的竖立期为建成后三年,认养、认管绿地的竖立期为认养、认管期;
(三)认建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认建绿地建设费用超过绿地工程造价50%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冠名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
(四)认养人有权查询认建认养认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认养人的查询,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如实答复;
(五)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时,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及时告知认养人并与之协商,分别作如下方式处理:对认建的绿地进行易地重新建设,并竖立认建标志牌;对已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被易地建设和种植后,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重新组织认养认管,原认养认管人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