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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

  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

  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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