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云府办〔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3年、确保5年内实现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l0名水平”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由201元提高到250元,提高49元;农村低保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70元,提高4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全市规定提高的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前执行。提高标准后增加的低保资金,按原来的财政负担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