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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要求详细说明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状况、主营业务、企业创新优势(人才状况、技术、管理模式、运营模式、品牌及标准化建设情况)、主要经营业绩以及对拓展服务业新领域的作用(附1-2个成功案例)。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六)企业高端服务或创新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幅超过10%的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相关合同、会计凭证或专项审核报告等)。
  (七)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价值的资料,如职工学历、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体系)文件、品牌知名度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评奖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申报表》,连同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送至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镇区推荐。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企业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竞争性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竞争性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进行公开答辩。所有参评企业总结性陈述完毕后,由专家现场评分,主要包括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发展潜力、人才水平、创新效应等内容。
  (四)媒体公示。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各等次获奖企业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各等次奖励标准形成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评审专家由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经济、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等次获奖企业奖励标准:
  (一)获评一等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二)获评二等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
  (三)获评三等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获奖企业以后年度不再参加本奖励项目的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专项活动,也可奖励企业领导集体、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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