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要求详细说明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状况、主营业务、企业创新优势(人才状况、技术、管理模式、运营模式、品牌及标准化建设情况)、主要经营业绩以及对拓展服务业新领域的作用(附1-2个成功案例)。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六)企业高端服务或创新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幅超过10%的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相关合同、会计凭证或专项审核报告等)。
(七)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价值的资料,如职工学历、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体系)文件、品牌知名度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评奖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申报表》,连同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送至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镇区推荐。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企业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竞争性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竞争性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进行公开答辩。所有参评企业总结性陈述完毕后,由专家现场评分,主要包括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发展潜力、人才水平、创新效应等内容。
(四)媒体公示。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各等次获奖企业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各等次奖励标准形成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评审专家由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经济、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等次获奖企业奖励标准:
(一)获评一等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二)获评二等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
(三)获评三等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获奖企业以后年度不再参加本奖励项目的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专项活动,也可奖励企业领导集体、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