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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双轮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层次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扶持产业发展奖励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服务业新兴业态领域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是着力培育扶持一批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示范带动全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新兴业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出现、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的,或者用现代化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而产生的新型服务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外包、第三方物流、现代旅游、现代商贸等。
  第五条 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5名。市政府对获奖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六条 奖励评选遵循突出重点、分类评选、竞争择优原则,同时鼓励行业融合发展、品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申请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申报企业正式运营2年以上,上年度纳税额超过50万元,有规范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企业属于第四条所指服务业新兴业态领域,服务产品、经营方式、运营模式等在同行业内具有先进性或创新性。
  (四)申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
  (五)企业高端服务或创新产品(服务)已形成较成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产生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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