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以县区为单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等低山丘陵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强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区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指导县区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市水利局指导县区政府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区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