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查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照《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强对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除磷、消毒的升级改造;加强纳管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0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公布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照新排放标准,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严格执行《浙江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扣减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