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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政发〔20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2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93万元、安置补助费2.27万元)。

  (2)征收林地2.94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35万元、安置补助费1.59万元)。

  (3)征收未利用地2.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0.99万元、安置补助费1.16万元)。

  2.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5万元/人。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6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有关参考标准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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