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行政调解协调会商机制。建立交流平台,加强各单位之间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协同配合,围绕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任务,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要主动参与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对行政调解中实际问题的研究。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等衔接机制,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处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五)建立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
(六)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规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定,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则、权利义务、启动与受理、实施、奖惩等内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五、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加强协调配合。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