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分工协作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努力形成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综合解决机制。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市政府由分管领导牵头,法制、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司法、人力社保、国土、建设、农业、卫生、民政等部门参与协同,成立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总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重大的行政调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