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是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力争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90%以上的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
(三)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前提下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