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开展调查排摸。县区矿治办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牵头进行地毯式排查,随时掌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行动迟缓、自纠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矿山企业,通过专题督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法,督促企业抓好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本阶段主要是市政府定期听取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市、县区矿治办根据调查排摸情况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研究制订集中整治的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
1.对自纠不力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不到位,继续违法排污的;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安全生产整改不到位,继续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土保持方案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无证照加工机组,实行关闭取缔。对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取缔。督促关闭矿山企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督促整合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3.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堵疏结合。加强复垦、复绿、场平、道路建设工程的监管,坚决制止向无矿山加工机组销售毛石和毛石外销的行为。凡以工程建设为名变相开矿的,依法进行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对偷挖、盗挖矿产资源的,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相关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合法规范企业,巩固提升培育。引导矿山企业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矿山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边开采边复绿的方式,绿化美化矿山,以实现巩固提升一批。对已经创建市级以上绿色矿山和环保达标的矿山企业,采取复检、评星等方法,以实现培育示范一批。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本阶段主要是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
1.总结报告。各县区将前期本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帐,分析工作成效,研究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矿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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