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五)以复垦、复绿、场平、道路等工程之名,进行非法销售、加工的;
(六)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基础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
(七)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不到位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违法排污、尾矿违规排放的;
(八)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九)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表层土违规堆放、截排水设施不到位的;
(十)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一)综合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矿车驶离矿区未进行轮胎冲洗、加盖篷布,有严重超载、超速、洒漏等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五、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本阶段主要是明确工作任务,制定计划方案,抓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1.层层发动、明确要求。召开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涉矿乡镇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和矿山业主会议,做到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明确要求。
2.制订方案、明确职责。各地按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监督机制。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和短信平台等媒介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本阶段主要是由矿山企业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县区跟踪督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在8月10日前向县区矿治办提交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自查登记表和整改措施;8月底前向县区矿治办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材料。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加工机组在8月31日前自行完成机组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