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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

  (九)实施整体推进。一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政府住房调控能力,面向我市环境整治中被拆迁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二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由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辖区内被拆迁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三是继续鼓励有自用土地的困难企业自行拆除棚户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四、明确准入对象标准
  (十)主要认定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准入标准,主要从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认定。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经市政府对外公布后实施。
  五、健全规范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认定。健全街道受理、区房产部门初审、市房产部门审核的“市、区、街”三级核准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廉租住房准入、复核、退出动态管理。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后公示;对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并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按程序报送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下。企业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不得向市场销售。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十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房屋交易市场价格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80%(棚户区改造中的被拆迁家庭按2%)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四)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有剩余房源的,由市房产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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