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9〕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要求,我区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
附件:
1、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