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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5月8日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拓宽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渠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大学生“村官”就业搭建平台,创业提供扶持。大力引导支持大学生“村官”积极投身创业活动,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对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就业指导与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确保高素质大学生“村官”留得下的同时,加大对困难家庭大学生“村官”的帮扶力度。
  二、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各镇成立相应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支持,并挑选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作为“就业创业指导员”;区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机制
  (一)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绿色通道。对大学生“村官”合同期满后,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部门为其申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捷服务;镇、村提供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支持,协助他们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大学生“村官”在本区创业,可享受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利率最高不超过年息8%。对镇、村认可,素质高、信用好的大学生“村官”,可由镇、村推荐,区发改委审批,实行信用贷款;对从事支农、惠农项目的,经区农委审批后,由区财政贴息;对科技创新项目,经科委审批后,可列入科技扶持计划,提供科技扶持资金;对引领农民致富的项目,镇级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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