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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是安全防范主体,市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使用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对地下空间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认真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生产等责任制度,健全地下空间防火、防汛、卫生防疫等各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对有关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使用人履行义务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定期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定期组织承租人召开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会,分析解决存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
  (四)承租人、使用单位每天应对地下空间的消防设备、用电、安全出口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地下空间内通风、排风、垃圾清理和消毒工作,清除安全隐患,做好居住人员的登记工作,严格控制居住人员的数量,发现居住人员违反安全管理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制止、纠正,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社会监督,努力实现网络化管理
  地下空间由于相对隐蔽且涉及管理部门较多,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各部门、各属地单位要广泛宣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区建委要按规定发放地下空间使用标志牌,公布监督电话。同时,要积极推进地下空间标准化、网络化管理,真正做到“一处录入,多处利用”,把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数据记录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使各级管理单位可随时查阅所管辖范围内地下空间的使用、出租等情况,充分利用各种数据信息,达到资源共享。
  七、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地下空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责任并依法追究,并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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