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区流管办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流管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十二)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需取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后(单位人防工程由产权单位出具;公用人防工程由区民防工程管理中心出具),向区民防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使用人凭允许使用证明和人防部门审查意见,申请办理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合法证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后,由区民防局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区建委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自用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须经区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法证明后,到区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建立地下空间监督检查制度
各部门和各属地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制度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制度,禁止非法使用和出租。
(一)定期对辖区内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将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30张床位以上的普通地下室及人防工程作为检查重点,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对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集中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实际,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地下空间使用安全工作例会,学习有关地下空间使用的管理规章,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每周应对本辖区使用的地下空间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并把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按监管职能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各镇、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