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确定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内容和责任义务,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
(二)负责统筹协调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分局对委托事项的审批职责:
(一) 负责代征人和代开人的资格审查和确定,登记代征人和代开人以及代征点和代开点的相关信息;
(二) 负责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三) 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所对委托事项的日常管理职责:
(一)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登记受托人户管信息,进行税种核定和发票核定。核定时应区分代征税款和自缴税款,代开发票和自用发票。
(二)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注销、定额调整、停复业等信息变更;
(三) 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款业务、代开人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税款征收信息、欠税信息、发票和通用完税证管理情况等;
(四) 审核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
(五) 督促代征人和代开人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对资料定期进行检查;
(六)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章 代征人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代征人应及时将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定定额等数据录入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系统。代征人收缴代征税款时,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代征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通用完税凭证开具金额与税款一致,并按规定解缴入库。为降低现金管理风险,具备相关条件的代征人应采用POS机收款。
第十七条 代征人保管税收票证,必须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十八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工作中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必须依法为纳税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