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范本一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