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使用;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拉帮结派,工作场合称兄道弟,大搞江湖义气;
(八)从事一切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特权和越权,完善权力制衡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界定“三重一大”(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大小、数额多少都应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防个人专断和“一言堂”,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三重一大”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坚持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企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提高权力运用的透明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制定职务消费预算,于每年年初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情况材料装入个人廉政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授权,代表地方政府履行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审批、审核企业应当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