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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十八)其他收受商业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包括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仓库、场地、设备及其他物资材料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企业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用公款超标准接待或宴请亲友;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包括参加与本企业没有实质关系和实质内容的商业性出国考察;
  (六)在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到解决市场经营、企业管理和职工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实际问题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为个人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办理婚丧、子女升学、生日等事宜借机敛财;
  (三)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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