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以低价提供原粮等方式,向企业职工投资入股的粮食加工厂转移利润,无偿提供资金、场地、设备,或为其承担电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
(十五)在企业自身具备收储、烘干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企业提供代收、代储、代烘干等服务,从中谋取私利;
(十六)擅自决定高于市场价采购烘干用煤,或干预采购业务,从中谋取私利,致使企业粮食烘干费用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十七)擅自决定或干预保粮资材、设施设备等采购,从中谋取私利;
(十八)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虚开现场工人作业票据,套取资金挪作他用;
(十九)指使、强令有关人员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私利;
(二十)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擅自决定仓房(包括罩棚)建设、办公楼建设、场地硬化、仓房大规模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或经批准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招标等程序,擅自决定工程承包方或选用施工队伍,从中谋取私利;
(二十一)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擅自决定购置或更换小汽车;
(二十二)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擅自将企业的仓房(含罩棚)、铁路专用线、土地等重要资产对外出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经批准后签订价格过低或期限过长的租赁合同;
(二十三)违反食盐专营政策,擅自计划外购入盐产品,采取购销不入账或者低价购入高价入账,套取差价款;恶意拖欠挪用盐款;不按规定使用食盐大小包装,或私自印制假冒大小包装;违价销售食盐等;
(二十四)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一切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其他粮食企业、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十五)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擅自决定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进行粮食购销、资材买卖、财产转让以及相互提供代收、代储、代销、代烘干、代加工服务等经济业务,或以不公平价格进行交易;
(二十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兼任本企业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二十七)将企业正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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