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黑办发〔2009〕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及盐业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领导班子涣散、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和经济损失;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违反规定和程序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出售、“退城进郊”、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擅自决定对外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