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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粮局《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定期开展检查。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办法》规定,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密切关注龙粮网上发布的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信息,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和交易细则;全面掌握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情况,在粮食出库期间,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承担销售出库任务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市级每月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小于30%),省粮食局将对销售数量较大的承储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监督检查要认真细致,严禁走过场。深入承储库,查验销售合同履约情况,检查质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承储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间,积极配合买方做好出库工作。每次检查都要建立档案,记载原始记录及检查报告等材料。
  (三)对承储库开展监督评议活动。由交易市场组织买方单位在出库结束后对承储库出库服务情况分环节进行打分,并将打分情况通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作为安排政策性任务和评定交易市场交易企业诚信等级等项工作的参考。
  三、规范工作程序
  按国家《办法》规定,出库纠纷的协调处理分三个层次,即交易中心、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中储粮总公司或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中各层次的纠纷转交、情况通报等均要做到及时、规范(移交要有书面文本,要有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协调处理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协调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要整理齐全,记录存档,以备查阅。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涉及政府形象,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出库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办法》和省局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将此文件通知到辖区内所有承担政策性粮食承储任务的企业。对纠纷较多的地市,将对负责部门通报批评;对协调处理纠纷不力的,将按照《办法》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地方储备粮出库工作参照国家《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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